
为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持续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领域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现公布案例如下。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01案例名称
泸州市民政局依法对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02基本情况
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于2006年依法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起,该协会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且登记机关无法通过预留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取得有效沟通联系。后经查,该协会已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常设执行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完全丧失社会组织存续和履职能力,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
03处置情况
泸州市民政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于2024年11月已对该协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后泸州市民政局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发现,该协会经警示整改后仍未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并认定该协会已完全丧失社会组织存续和履职能力,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泸州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相关规定,于2026年2月对该协会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04案例启示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依法履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履职服务等法定责任,持续夯实办公场所、治理架构、专职人员等运行基础,严禁出现长期停滞、失联空转、拒不接受监管等违法违规情形。要树牢合规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补齐内部治理短板,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功能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第十四期
01案例名称
宜宾市民政局通过抽查审计发现问题,依法对宜宾市星火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02基本情况
宜宾市民政局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以及第八条“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之规定,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审计,共抽查20家,起底发现29个问题。
其中,经专项抽查审计发现,宜宾市星火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银行账户自2021年5月起余额为零,直至2025年9月账户注销,期间无任何资金往来,长期未开展章程规定的实质性社会服务工作,属于典型“僵尸型”社会组织。
03处置情况
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2月,宜宾市民政局对该中心依法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04案例启示
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规开展章程核定的业务活动是其存续的基本义务,切勿消极运营、规避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充分运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抽查审计的工作机制,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补齐传统监管手段短板,通过常态化抽查审计全面起底排查社会组织运行风险,精准甄别长期空转、账户停滞、不开展实质业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固定证据、厘清事实,严格依据法规规章依法开展处置,做到发现问题、查实问题、处置问题闭环管理,持续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和公正性,倒逼社会组织依法履职、规范运行。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第十五期
01案例名称
内江市威远县多部门联动依法推动“威远县中医学会”顺利注销
02基本情况
“威远县中医学会”系 2002 年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由威远县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威远县卫生健康局。威远县民政局、威远县委社会工作部在2026年社会组织专项整顿行动中查实,该学会自2024年起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连续2年未开展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停摆,丧失履职能力,属于“僵尸型”社会组织。
03处置情况
威远县民政局联合威远县委社会工作部、威远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局协同处置,引导其自行清算注销。一是约谈学会相关负责人,宣讲法规政策,告知违法后果,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二是联合威远县卫生健康局核查学会组织架构、会员、资产档案等情况,对接行政审批局明确注销材料与流程;三是指导学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章程完成内部决策、清算、公告等法定程序,规范提交注销申请。2026年8月“威远县中医学会”完成全部注销登记手续。
04案例启示
一是“登管分离”地区要加强联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强化信息互通、联合核查,形成“僵尸型”社会组织协同处置链条,压实监管责任。二是坚守依法处置原则。优先引导社会组织自行清算注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法律适用准确。三是压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督促社会团体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自身章程,落实年度检查、内部治理等义务,杜绝长期空转、拒不接受监管等问题,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助力基层治理和民生服务。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01案例名称
成都市民政局依法处置成都市车友会违规设立名誉职务案
02基本情况
成都市车友会为2012年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查,该社会团体经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名誉会长,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策程序,未向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且未建立健全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乱象专项整顿中,成都市民政局发现其行为违反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一是违反关于名誉职务设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授予人选可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的民主决策程序要求;二是违反关于确需设立名誉职务的,应当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数量精简合理的制度建设要求;三是违反关于设立、增补、取消名誉职务均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的备案管理要求。
03处置情况
2026年5月,成都市民政局对成都市车友会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告诫谈话提醒,进行批评教育,宣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该社会团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罢免违规设立的名誉会长、修订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补齐备案材料等整改任务。经督促落实,成都市车友会已于2026年6月全部完成违规设立名誉职务相关问题整改。
04案例启示
社会组织要严格把握名誉职务设立程序要求,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行业协会商会坚持“非必要不设立” 原则,确需设立名誉职务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授予人选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告;设立、增补、取消名誉职务,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团体不得简化、规避法定程序,严禁仅通过理事会直接决定设立名誉职务。社会团体要夯实法人治理制度基础,认真学习执行名誉职务管理相关制度,自觉接受监管,及时整改内部治理短板,切实做到依法自治、规范运行。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第十七期
01案例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责令解散非法社会组织“德阳市旌阳区爱鸟协会分会”
02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2日,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存在“德阳市旌阳区爱鸟协会分会”。经调查核实,该组织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2026年1月该组织还与相关部门签订候鸟保护巡护协议,对外开展生态保护、候鸟巡护等活动。上述行为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03处置情况
旌阳区民政局收到线索后依法立案,全面开展调查取证,查明全部违法事实。经查,该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但从事生态保护公益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负责人能够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主动终止相关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的相关规定;以及《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政部令第77号)第十八条关于“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之规定,旌阳区民政局作出责令该组织解散的决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04案例启示
一是公益活动不能豁免登记义务。开展护鸟、环保、志愿服务等公益事业,同样应当依法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开展活动。二是业务合作必须核验主体资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委托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核查合作主体登记信息,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三是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坚持宽严相济。对借社会组织名义实施诈骗、牟利,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取缔;对以公益为目的、情节轻微、主动整改认错的,可责令解散,积极引导相关公益力量纳入合法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第十八期
01案例名称
彭州市民政局依法处置“彭州市建莓草莓联合会”逾期换届案
02基本情况
彭州市建莓草莓联合会,系在彭州市民政局登记、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该组织法人治理意识薄弱,履行换届程序意识淡薄,理事会任期届满后,未依据章程规定按期组织换届,存在逾期未换届问题。上述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章程开展内部治理的规定,同时违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规范负责人任职管理的相关要求。
03处置情况
2026年4月,彭州市民政局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对该联合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开展行政约谈,宣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换届管理、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法规政策,责令其限期完成会员名册梳理、新一届负责人人选提名、资格审核、公示等换届筹备工作。经核实,该联合会存在会员大量流失情况,会员数量已达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定成立会员条件,客观上不具备召开会员大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基础条件。经研判,该联合会已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无继续存续必要,彭州市民政局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引导相关主体依法启动注销程序,于2026年7月已完成注销。
04案例启示
一是按期换届是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基础性法定要求。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组织换届,确需延期换届的,须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不得长期逾期不换届。逾期未换届属于内部治理失效典型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开展约谈告诫、责令整改。二是社会团体存续必须满足法定设立条件。会员数量是社会团体成立的核心要件,因会员流失,达不到法定会员数量要求,丧失存续基础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防止形成“僵尸社会组织”,持续累积治理风险。三是在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内部治理失灵类社会组织,坚持分类处置原则。优先通过行政指导、约谈督促等柔性监管手段推动整改;经督促仍无法满足运行条件、不具备整改可行性的,引导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实现社会组织存量净化,维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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