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必须遵循社会捐赠者意愿和受助者实际需要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真正把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用到最需要救助的群众和民生项目上。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优先安排使用;对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物资,要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的建设,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备和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项目实施中,慈善捐赠资金项目的安排、物资发放以及资金拨付要按照政府确定的灾后重建规划,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尽可能发挥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特殊作用,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各类社会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社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5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各社会捐赠接收机构要认真做好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接收工作,依法按规定出具专用社会捐赠票据,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规范账务处理;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登记造册,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社会捐赠项目要按照政府的建设规划、社会捐赠资金物资规模和捐赠方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管理规定要求签署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参与组织协调落实的慈善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做好立项审批、项目选址、征地拆迁各项前期工作,抓紧启动项目建设,并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物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确保发挥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和慈善项目的社会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慈善组织要随时跟踪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拨付去向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并对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及时妥善处理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现象。
(省慈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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