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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2 16:41 浏览次数:37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1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16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善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民政厅具体负责。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省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相关市(州)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报告;市(州)民政局、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局、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或30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州)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召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省委宣传部领导、统筹全省新闻宣传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做好管理、协调等工作。

  (7)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会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省测绘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

  5.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省测绘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财政厅、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民政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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