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爱,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全面落实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
四、规范申请审批
(一)申请。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监护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费申请书》(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具备艾滋病病毒确认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抗体检测呈阳性)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证明;
2.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 儿童免冠1寸照片(1张)。
(二)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2),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按季度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
五、基本生活费发放
(一)发放形式。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形式,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程序。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监护人在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及时足额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划拨到监护人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对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三)终止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期间,年满18周岁的,其基本生活费从年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四)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病毒检测确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具备艾滋病病毒确认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真实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季度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信息和数据。要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契机,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健康档案,开展包括对感染儿童及其父母的医学随访和健康体检,对符合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条件的儿童及其父母纳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管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其家庭生活生存质量。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感染儿童身份,按程序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市(州)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川民发〔2011〕42号)的规定,报送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监督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各地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认定、发放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
2013年1月16日
[户名]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
44022330090249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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