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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09:00 浏览次数:342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6115号)以及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文件精神,经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7个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由原来的400元和500分别提高到500元和6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由原来的300元和400分别提高到400元和650元。各区县不得低于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

二、明确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7个区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民发201754号)规定执行。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分三档确定。即: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2倍)1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3倍)15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4倍)200元。

、调整执行时间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区县务于20171231日前制定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并将资金补发到位。制定的文件民政、财政备案。

四、落实资金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给予三区适当补助

、建立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适时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低限,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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