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6〕115号)以及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7个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由原来的400元和50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和6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由原来的300元和400元分别提高到400元和650元。各区县不得低于全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
二、明确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7个区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民发〔2017〕54号)规定执行。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分三档确定。即: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2倍)1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3倍)15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4倍)200元。
三、调整执行时间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各区县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并将资金补发到位。制定的文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四、落实资金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给予三区适当补助。
五、建立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适时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低限,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7日
[户名]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
4402233009024905168
[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户名]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
118555188057
[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猛追湾支行
[户名]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
8111001013100214149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青羊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