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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申报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8 00:00 浏览次数:132

各县市区民政局、科学城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2018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申报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对照通知内容,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全市性社会组织完成项目申报相关内容填写后,应于3月12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各县市区、科学城社会组织应先在所属地的民政局进行申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科学城民政局初审后再于3月13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民管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科学城民政局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研阅《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附件2)、《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附件3),科学设计,积极申报。

联系人:市民政局民管科刘睿 2399710 15881670764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109号415室

电子邮箱:408712708@qq.com


附件:1、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申报2018年中央财政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

2、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申报办法

3、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执行办法


绵阳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日

附件1:1419088.pdf








附件2


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一、2018年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电子文件申报,二是纸质材料报送。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项公告的单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纸质材料。

二、申报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用户中心参数下载栏(www.jiuqi.com.cn)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完整填写电子申报书,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

三、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应当报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由各省级民政部门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8年3月23日前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是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涉及不同省份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但最多不超过2个);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各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未按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

五、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对于虚报配套资金骗取立项或配套资金在项目执行中未按约定到位的,民政部视情收回项目资金。

   六、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七、除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外,每个地方性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1个项目。

八、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406-5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软件技术咨询电话:400-119-9797、010-58123310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网    址:www.chinanpo.gov.cn/xiangmu  













附件3

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18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月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各省级民政部门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类项目可以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服务成本。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8)”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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