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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慈善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02 15:09 浏览次数:97

攀枝花市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攀枝花市慈善会(英文:PanZhiHua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PZH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四川省攀枝花市。

第二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攀枝花市民政局,接受攀枝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社会慈善资金,兴办和资助各类福利事业,帮助社会上孤老残幼、贫困户、灾民等生活最困难的人,促进人类社会公平和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攀枝花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扶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协调和指导全市的慈善团体开展活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反映全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四)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均可由本人(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决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本会内部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考核、奖惩事宜。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1-2名,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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