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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关于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9-15 00:00 浏览次数:150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三、为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便利,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四、从事非法营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三)威胁、恐吓、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伪造、变造、买卖车辆号牌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

(六)买卖、使用伪造和变造的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七)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出租车从业人员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持出租车正常运营秩序,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自觉遵守、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六、各出租汽车营运企业要发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七、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抵制“非法营运车”、举报“非法营运车”、不坐“非法营运车”,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共同维护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德阳市交通运输局 德阳市公安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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