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9-30] 来源:达州市民政局 作者:达州市民政局 阅读:664次[字体:大 中 小]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局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共达州市委工作规则》《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四个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求真务实。紧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加快推进全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从民政工作实际出发,着力研究解决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和拓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决议。对重要关键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暂不作定论,经再次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后再集体研究决定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坚持团结统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在原则范围内坦诚布公进行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召开全市性民政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对需要提请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先行讨论审议,提出意见。
(四)讨论审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审议局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审定向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涉及民政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1.审议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及年度计划。
2.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
3.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
5.研究决定重大工程项目申报、投放和建设事项,研究决定局机关、市老龄办、直属单位大额资金支出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1)研究决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
(2)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下机关经费使用事项(不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发放奖金、补贴津贴及支付水、电、气、通信费和购置办公用品等日常性支出)。100万元及以上的机关经费使用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3)研究决定4000万元以下的上级下达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等资金分配事宜。4000万元及以上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等资金分配事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7.研究决定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法行政、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行政效能、政务督办、宣传报道、节能环保、妇女儿童、行政监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老龄事业、优抚安置、双拥创建、区划地名、村(社区)建设管理、社会事务、防灾减灾、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救助、社会工作、福利彩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机关各科室、市老龄、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作述职。
(七)对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老龄办、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干部奖惩和行政处分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定等事项。
(十)对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以及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老龄办、各直属单位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后需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外,应当纳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纳入局长办公会议决策范围。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提出列席相关议题的人员建议,形成议题单,经局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后,报局长审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非特殊情况不再作变动。如确需变动或临时动议的,要经主要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局办公室根据审定的会议议题,及时准备好会议材料,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相关汇报人作好准备。
(二)议题承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充分准备,提前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大事项应报请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或时限要求紧迫的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局长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四、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的,可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召集并主持。
(二)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副县级及以上非领导班子成员,市老龄办、各直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同志,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相关列席人员可以按照会议议程,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或进行完毕即退席。
(四)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会议议题提出人或议题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局长归纳讨论情况,提出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班子成员进行表决,局长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果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不赞成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五)对特别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六)局长办公会议执行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部分议题可通知新闻媒体听会或及时发布会议新闻稿,会议新闻稿由会议议题承办科室起草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领导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八)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局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局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当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涉及相关议题的列席人员应当提前候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应当将关闭手机或调整到静音状态。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定后印发。
(二)会议纪要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各科室。
(三)局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有关直属单位,需督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制订督办事项清单进行督办。
六、局长办公会议决策落实
(一)局长办公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和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市老龄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承办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会议决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局办公室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相反的意见。
七、其他规定
(一)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4月16日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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