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9-30] 来源:达州市民政局 作者:达州市民政局 阅读:1104次[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达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差,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坚持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应坚持统筹管理、有利公务、厉行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出差管理
第六条 严格内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公务出差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对能够合并安排的出差要统筹安排。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同一县(市、区)出差,除救灾等紧急情况外,间隔时间一般应在3天以上,原则上不得密集安排。
第七条 严格出差审批。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当填写《达州市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并报局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出差,由办公室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其余局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报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建立出差登记备案制度。办公室负责出差登记备案工作。经审批同意的公务出差,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事由、地点、天数、用车情况等。
经局领导同意的救灾等紧急情况出差、来不及履行手续的,出差结束后2天内(不含节假日)完善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市直机关常驻地区域是指达州市中心城区(包括通川区东城街道办、西城街道办、朝阳街道办、西外镇、北外镇,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翠屏街道办)、河市机场以及达州经开区、罗江镇、复兴镇、河市镇建成区。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地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县处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达成铁路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三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随同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行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软席,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连续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常驻地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出差人员由市民政局或其他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公务接待,机要交换、文件传递、机要交通保障,2人及以上工作组跨区域前往公共交通尚未覆盖地区公务出行,在确保节约和提高效率的前提下,经主要领导审批,可以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定点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 住宿标准 | ||
省外 | 省内 | 市内 | |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赴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按照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1)执行。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当地差旅住宿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执行。 | 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2)执行 | 430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300 | ||
其余人员 | 280 |
第十七条 严格住宿标准。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双数的,单人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可在规定限额内,经核实后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参照中央)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外 | 省内 | ||||
西藏、青海、新疆 | 其他省份 | 市外 | 甘孜、阿坝、凉山 | 市内(县市城区) | 市内 (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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