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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民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 00:00 浏览次数:292

达州市民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30]   来源:达州市民政局  作者:达州市民政局   阅读:864次[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达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预算,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标准、限额列支公务接待经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限额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对口接待。

第六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于能够合并安排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根据派出单位公函,由对口业务科室拟定接待方案(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八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副厅级实职以上干部来达公务活动的,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县处级及以下领导来我局公务活动,对口业务科室负责接待,办公室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经局领导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登记制度。办公室对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局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约原则,标准参照《达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在定点宾馆(饭店、酒店)安排。住宿用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列支公务接待费。办公室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局机关公务接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对口接待科室按规定及时履行报销手续。采用银行转账的由财务室办理转账业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审核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或接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加强对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

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10日前汇总本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驻局纪检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由驻局纪检组牵头,监察室、办公室等参与,对局机关及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内部审计,重点审计三单是否齐备、报批是否规范及接待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驻局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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