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资阳口腔医院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资阳口腔医院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阳口腔医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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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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